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HV-112-重上-2-20250211-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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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許芳瑞律師(即陳冠霖之承受訴訟人、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上訴人 葉美雲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複代理人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追加被告 黃勝吉 尤瀚霖 葉佐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