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HV-113-上易-315-20250325-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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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1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聲明異議人 即被上訴人 張思文 張蘊涵 張靜萍 上列聲明異議人等3人與相對人張錫陣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書 記官所為之處分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本 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315號、342號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00元,茲限聲明異議人等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各自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明異議,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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