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HV-113-上更一-5-20250218-2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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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宋湛生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宥森(原名陳家豪)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 分)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 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