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HV-113-上移調-244-20241127-1
字號
上移調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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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莊貽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陳玟君 住同上 相 對 人 孫興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3 孫靜誼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共同代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44號(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82 號、原審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 ,民國112年8月31日判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張家瑛書 記 官 楊宗倫調解委員 孫玉文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莊貽雯相對人代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3837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相對人孫靜誼所受分配之次序5併案執行費新台幣(下同)76,000元、次序18票款1,155,401元、次序19票款1,272,428元,共計2,503,829元(業已提存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案號:111年度存字第1177號),均予以剔除,上開提存金額改分配由聲請人取得。 二、兩造同意前項分配表中,相對人孫興權所分配之3,006,875 元(業已提存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案號:111年度存字第1176號),就次序20所受分配之金額1,499,350元,其中256,171元改分配予聲請人(與前項金額2,503,829元合計後,聲請人取得金額為2,760,000元);至於次序20剩餘之1,243,179元,與次序7併案執行費88,000元、次序21票款1,419,525元,合計共2,750,704元,則分配予相對人孫興權取得。 三、兩造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聲請人代理人 莊貽雯 相對人代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楊宗倫 受命法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