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HV-113-上移調-263-20241211-1
字號
上移調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王明文 住○○市○○區○○路00號8樓之1 王月鳳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共同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聲 請 人 王月娥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王月玲 住○○市○○區○○○○街000號 相 對 人 王龍輝 住○○市○○區○○里○○0號 代 理 人 蔡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63號(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7 8號、原審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2號 ,民國113年7月5日判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12月1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張家瑛書 記 官 楊宗倫調解委員 邱美月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王明文上二人代理人 鄭志侖律師聲請人 王月娥相對人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王郭弄於新化區農會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存款由王月鳳單獨取得,並由王月鳳自行至新化區農會領取。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王明文新台幣 肆拾伍萬元。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聲請人 王明文 王月鳳 上二人代理人 鄭志侖律師 聲請人 王月娥 王月玲 相對人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楊宗倫 受命法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