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HV-113-上-109-20241008-1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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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士睿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 年1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 112 年度訴字第 474 號)提起上訴,本院前於 113 年 9 月 25 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下列事項尚待究明,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10日內具狀就 下列事項表示意見:被上訴人就本件有關請求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零柒佰零伍元本息部分,係請求上訴人應加給自民國110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然被上訴人最後繳付系爭土地使用補償金之日期似係110年4月1日(見一 審卷第96頁),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加給自110年3月31日 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究有何規範上之依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蘭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