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HV-113-再易-12-20241118-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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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治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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