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HV-113-再易-17-20250327-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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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 審 原告 林龍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智慧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44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即原確定判決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6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55 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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