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HV-113-再-13-20250325-1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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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3號 再 審 原告 楊弘名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該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10,124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0號卷一第231 -235頁),應徵再審裁判費27,042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應 再補繳26,042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26,042元,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