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HV-113-勞再-2-20241029-3
字號
勞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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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字第2號 抗告人 劉永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金等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113年度勞再字第 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該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依上說明,其提起本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