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HV-113-國抗-5-20250123-4

字號

國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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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陳蔡秀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南市政府 法制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 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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