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HV-113-家上-27-20250219-2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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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27號                    113年度家抗字第7 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法院「民事第五庭」之記載,應更正 為「家事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裁判法院誤載為「民事第五 庭」,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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