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HV-113-家抗-19-20241211-1
字號
家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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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劉國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瓊玳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之11 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