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HV-113-抗-143-20250214-4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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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3號 異 議 人 歐永騰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吳棍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43號裁定,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