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書記官所為之處分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HV-113-抗-159-20250123-4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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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59號 抗 告 人 洪文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淑美間不服書記官所為之處分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59號書記官 處分書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 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明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