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HV-113-聲-61-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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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謝楊梅 兼代理人 謝秉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鋪位事件(本院112 年度上易字第2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請求返還鋪位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113年8月7日、113 年1月31日、112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97號請求返 還鋪位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茲為確認是否就其中部分為勘驗光碟,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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