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HV-113-聲-82-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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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王敏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茂盛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 3年度上易字第25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59號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59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進行情形,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11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