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HV-113-重家再-1-20250225-2
字號
重家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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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成武 再審被告 陳成文 陳立三 陳立仁 陳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法院「民事第一庭」之記載,應更正 為「家事法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裁判法院誤載為「民事 第一庭」,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對於裁定已合法 抗告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