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HV-113-重抗-43-20250311-4

字號

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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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抗字第43號 異 議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再傳(兼吳盧金山、吳海蘭之繼承人) 異 議 人 蔡秀珍即蔡函蓁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執行聲 明異議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裁定(113年度 重抗字第43號)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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