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HV-113-金簡易-95-20241024-1
字號
金簡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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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李瓊瑤 訴訟代理人 方楷霖 被 告 連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金簡易字第9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由本院刑事庭於113年7月16日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81號裁 定移送前來)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下午3時1 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張家瑛書 記 官 楊宗倫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方楷霖被 告 連俊瑋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19200元。 二、原告對被告之其餘請求拋棄,但不拋棄對本件其餘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之請求權。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方楷霖 被 告 連俊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楊宗倫 受命法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