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HV-114-上易-65-2025032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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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黃振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BM000-A112022、BM000-A112022A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113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3,9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同時聲請訴 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