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HV-114-勞再易-1-20250327-1
字號
勞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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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蔡佩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市私立仁義高中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 3,5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