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HV-114-抗-26-20250320-2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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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梁丞薰 相 對 人 陳錦月兼蕭國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審法院為「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誤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