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HV-114-聲國-4-20250224-1

字號

聲國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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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國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美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113年度上國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 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及113年12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114 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法院筆錄僅為意譯,而非完整記載開庭所   有內容,且案件上訴中,聲請人為詳細明瞭內容,以維護法   律上權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3   年度上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30日、113年 12月4日(按:聲請人於聲請狀固記載「113年11月27日」,惟該日未開庭,而開庭日期為113年12月4日,堪認聲請人係誤載日期,應更正為正確之開庭日期)準備程序期日及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   113年5月30日、113年12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114年1月9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且本件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   應保密之事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   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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