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HV-114-聲-12-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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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茂鑫 代 理 人 蔡文健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茂林間請求土地變更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0號請 求土地變更登記事件民國112年4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0號請求土 地變更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因相對人即系爭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系爭期日)曾自承系爭同意書(即兩造於75年1月14日簽立系爭事件原審調字卷第125頁所示同意書並附原審卷一第231頁所示附件)之性質為混合契約,但並未明確記載於系爭期日筆錄。為確認系爭期日之開庭內容,以維護伊自身權益,爰聲請許可自費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尚無不符,應予 准許。又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含聲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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