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HV-114-聲-18-202503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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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郭碧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世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 年度上易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號損害賠 償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號損害賠 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5日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合於開庭翌日起6個 月內提出之期限規定,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復無得依法限制交付法庭錄音之情形,是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周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