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HV-114-重家上-3-20250320-1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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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煒俊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珂姮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按民法 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 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 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 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 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參照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2,380 元(36,217,141×1/3=12,072,38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206元,上訴人僅繳納20,326元,尚應補 繳184,88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