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AA-112-上-430-20250109-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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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2年度上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縣張振隆五常 代 表 人 張宗義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吳世瑋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第1屆管理人及監察人任期於民國102年9月屆滿,期 間雖召開數次派下員大會,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成會,原管理人於107年6月24日召開派下員大會改選第2屆管理人及監察人,出席人數仍不足而無法成會,乃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以取得派下員同意書之方式進行改選,由原管理人繼續擔任上訴人之管理人,於107年9月3日向被上訴人申請核備,經被上訴人以107年9月11日中市民宗字第1070023781號函(下稱107年9月11日函)備查派下員書面同意書改選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一案,嗣上訴人派下員認改選有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下稱系爭民事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8月26日107年度訴字第3541號判決,確認上訴人於107年9月3日以同意書方式所為推選第2屆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選舉之決議不成立。上訴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8月23日110年度上字第460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人復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其間,上訴人又以111年6月20日中市祭法字第009號函(下稱111年6月20日函)檢送同年6月12日召開之111年度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推選管理委員及監察人同意書清冊(下稱同意書清冊)申請備查,經被上訴人以111年6月23日中市民宗字第1110018028號函(下稱系爭函)復略以:「由於上訴人第2屆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選任及備查事項,派下員間有異議,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目前仍訴訟繫屬中,上訴人召開旨揭會議涉及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選任事宜,建議貴法人依前揭內政部函釋所示,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辦理,檢還上訴人原件。」上訴人不服,對系爭函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後,提起行政訴訟,先位聲明:1.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以111年6月20日函申報之系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同意書清冊應准予備查。備位聲明:1.訴願決定及系爭函撤銷;2.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以111年6月20日函申報之系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及同意書清冊事項,應作成准予核發備查文件之行政處分。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遂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之 記載。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 (一)上訴人第1屆代表管理人、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4年任 期於102年間屆滿後,第1屆代表管理人張宗義於107年6月24日始召開派下員大會改選管理委員及監察人,由於出席人數不足致不能成會,乃改以過半數派下員簽章之書面同意書方式進行改選,經被上訴人以107年9月11日函備查派下員書面同意書改選管理委員及監察人,惟上訴人嗣後仍未完成造報管理人與監察人名冊送被上訴人鈐印及換發法人登記證書,且上訴人111年3月21日中市祭法字第111001號函載「本法人曾以107年9月3日……函送本法人管理委員推選同意書已核備在案,合先敘明。惜尚未推出新任代表管理人之際,突遭部分有心人士以同意人數未過半,訴請法院撤銷已核備在案之推選書……」等語,可知於107年間所為改選僅及於派下員行使同意權之管理委員,迄至111年間仍未由管理委員中推選5大房之管理人各1名,自亦未由5大房管理人互選代表管理人1名。從而,張宗義究竟以何身分召開111年6月12日派下員大會即有爭議,而此等爭議均事涉系爭民事事件判決結果。況107年間及111年間亦另有上訴人派下員張克光依上訴人章程第12條第2項規定檢送連署書,召開派下員大會報請被上訴人備查之事,為免衍生更多私權爭議,甚至害及第三人之交易安全,實有待系爭民事事件判決確定之必要,是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予備查系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系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 准予備查,經被上訴人以系爭函復不予備查,該函非屬行政處分,且被上訴人所為備查函亦非作成行政處分,無從對之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則上訴人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被上訴人系爭函,並請求被上訴人作成准予備查文件之行政處分,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院按: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㈠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㈡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第30條規定:「(第1項)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1次,議決下列事項: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第2項)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30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57條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查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係為供主管機關為事後監督之行政管理措施,非為保障私人權益而設,並未賦予祭祀公業法人得請求主管機關應為准予備查之公法上請求權,且主管機關對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所為備查與否之觀念通知,對於該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決議事項是否有效,不生任何影響,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二)經查,依上訴人章程規定,上訴人祭祀公業分5大房,設管 理委員會,5大房各推選同額委員9人共45人擔任管理委員,各房管理委員各推選1名管理人共5人擔任管理人,再由5名管理人互選1人為代表管理人,任期均為4年;及上訴人提出系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同意書清冊報請被上訴人備查,經被上訴人以系爭函不予備查等情,已經原審認定甚明,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故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召開系爭派下員大會,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固有將系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報請被上訴人備查之義務,惟此備查僅係供被上訴人為事後監督之用,上訴人並無請求被上訴人為准予備查之公法上權利。又依上述,被上訴人是否准予備查系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及同意書清冊,對於上訴人推選各房管理委員、監察人之決議是否有效,不生任何影響;且依上訴人章程規定,5大房推選同額9名管理委員後,尚須由各房管理委員各推選1名管理人,再由5名管理人互選1人為代表管理人,則在上訴人未選出代表管理人前,亦不生祭祀公業條例第38條規定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之問題。至本院108年度判字第555號判決係涉及祭祀公業法人之財產處分變動事項,須持憑主管機關就派下員大會會議決議之備查函文,向土地登記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另本院109年度判字第162號判決則涉及祭祀公業條例第19條規定,新任管理人就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申請備查的爭議,均與本件個案情形有別,無從比附援引。從而,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先位、備位之訴,理由雖有未洽,但其結論並無不合,原判決應予維持。上訴意旨仍執詞主張祭祀公業事件涉及登記事項之備查,應屬行政處分,原判決認系爭函非屬行政處分,適用法律錯誤;依內政部99年1月21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275號函,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而為訴訟標的經起訴者,始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辦理之問題,本件申請備查事項並未涉訟,原判決以不同屆之107年大會改選涉訟,駁回上訴人之訴,有適用法律錯誤及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即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違誤,上訴 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李 君 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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