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AA-112-上-495-20250306-1
字號
上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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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黃國倫 黃頌舜 余靜姬 李維鈞 李武芳 李惠慎 張吳理淑 吳純良 吳裕隆 吳裕盈 吳裕芳 邱秋霞 莊永文 莊咏澂 吳莊月英 吳孟旭 吳孟欣 吳文振 吳文聰 黃吳菊香 吳麗華 吳佩玉 林大鈞 余威志 余遠哲 余文宏 余佩芬 吳偉全 吳偉成 吳偉志 吳靜慈 李應宏 林憲章 林彥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參 加 人 呂世名(即呂桂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參 加 人 李秀菊(即呂桂英之繼承人) 呂秀戀(即呂桂英之繼承人) 李秀珍(即呂桂英之繼承人) 呂秀桃(即呂桂英之繼承人) 李秀蓉(即呂桂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世名、李秀菊、呂秀戀、李秀珍、呂秀桃、李秀蓉為 參加人呂桂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呂桂英(下稱姓名)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 其繼承人呂世名、李秀菊、呂秀戀、李秀珍、呂秀桃、李秀蓉,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復結果可憑。雖呂世名主張呂桂英生前透過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指明將本案之承租權由其一人單獨繼承,故應僅由其一人承受本件訴訟云云。惟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經查,以形式觀諸系爭遺囑內容,呂桂英係以書立遺囑之方式就其遺產為分配,縱該遺囑為真正,然其性質可能為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之指定,加以呂桂英其他繼承人陸續具狀向本院陳明不知有系爭遺囑存在,繼承人間尚未完成呂桂英遺產之分割,不應由呂世名單獨承受訴訟等語在案,故在呂桂英之遺產分割前,本件仍應由呂桂英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復因尚未由呂桂英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該等繼承人應為呂桂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