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AA-113-上-326-20241018-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3年度上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陳坤榮 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 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持續在臺設有戶籍,於民國108 年8月30日在越南與該國人民武氏味結婚。武氏味於109年1月12日持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入境臺灣,嗣於同年10月29日因依親獲准取得外僑居留證。上訴人於110年11月1日至被上訴人北區業務組辦理武氏味之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眷屬加保手續,並主張以申請日為加保日期,被上訴人則核定武氏味於110年4月29日(居留滿6個月)以眷屬身分依附上訴人投保於○○市○○區公所,並以110年11月5日健保桃字第1103001301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上訴人。上訴人對上開加保日期不服,申請爭議審議,經衛生福利部111年2月24日衛部爭字第1113400056號爭議審定書駁回後,上訴人提起訴願,復經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29日衛部法字第1110126362號訴願決定書駁回。上訴人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⒈原處分、爭議審定、訴願決定均撤銷。⒉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110年11月1日之申請,作成准許上訴人眷屬武氏味自109年7月12日起加入健保之行政處分;即有關武氏味的產檢、門診醫療費用、健康檢查、剖腹生產等相關所支付醫療費用應作成准許追溯補助。經原審以112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與被上訴人在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之記 載。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略以:㈠上訴人之 妻武氏味於109年1月12日持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入境臺灣,嗣於109年10月29日以依親取得外僑居留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9條第1款(原審誤植為第2款)、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下稱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等規定,武氏味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即109年10月29日起,在臺居留滿6個月即110年4月29日,應參加健保為保險對象,故上訴人於110年11月1日為眷屬武氏味申請加保時,被上訴人核定自武氏味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110年4月29日加保生效,再以原處分通知上訴人,於法並無違誤。㈡上訴人雖以武氏味自109年1月12日入境後,即遭逢Covid-19疫情而未能返回越南,且上訴人亦於109年3月間申請武氏味在臺居留等情,主張應自109年1月12日起算健保法第9條第1款之居留期間。然健保法第9條第1款所規定應參加健保為保險對象者,需滿足「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及「在臺居留滿6個月」兩個條件。查武氏味於109年1月12日入境臺灣後,因疫情所限無法返回越南,其來臺簽證,固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數度公告延長效期,惟武氏味入境所持之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僅能在我國境內短期停留,與獲居留許可後據以申請外僑居留證之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究有不同,則自武氏味入境迄109年10月29日獲得外僑居留證前,其係在臺「停留」而非「居留」,並不該當健保法第9條第1款要件,上訴人請求應自武氏味109年1月12日入境之日起算6個月居留期間,遂屬無據。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對武氏味於109年7月12日至110年4月28日期間發生之門診、健康檢查、剖腹生產等醫療費用追加補助,應併予駁回等語,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並無違誤,茲就上訴意旨補充論斷如下:  ㈠健保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二、眷屬:㈠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第9條第1款規定:「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第2項)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次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一、外交簽證。二、禮遇簽證。三、停留簽證。四、居留簽證。」行為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7款、第8款規定:「……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第8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6款規定:「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㈡經查,原審係依戶籍資料、歷次入出境資料、外籍人士(歷 次)申請來臺資料、投保申請表等證據,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認上訴人之妻武氏味於109年1月12日持停留簽證入境臺灣,嗣於109年10月29日因依親獲准取得外僑居留證,上訴人於110年11月1日為眷屬武氏味申請加保時,經被上訴人核定自109年10月29日起武氏味居留滿6個月之110年4月29日加保生效,以原處分通知上訴人等情,為原審所依法確定之事實,核與卷內證據相符。上訴意旨主張武氏味於108年8月30日在越南與上訴人結婚,於109年1月12日入境臺灣,雖係以停留簽證入境,然有長期在臺生活定居之打算,其間未曾出境,上訴人亦積極辦理武氏味之居留簽證,其多次經准延長停留,已超過6個月,依行為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7款、第8款之定義,武氏味於臺灣地區合法居住期間既超過6個月,自屬「居留」而非「停留」,應自109年1月12日入境時起算居留期間,原判決以武氏味至109年10月29日獲准取得外僑居留證前,僅係在臺停留而非居留,自有認定事實未適用上開規定之違背法令云云。惟按,行為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7款、第8款固以在臺居住期間未逾或超過6個月,分別定義「停留」或「居留」,然此僅為該法為區別在臺係短期停留或長期居留身分有所不同之用詞,並無入國停留凡逾6個月即轉變為居留之意,此見同法第8條第1項但書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就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已屆6個月者得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之規定自明,即停留超過6個月者雖得酌予延長停留,但非為居留之許可。是武氏味於109年1月12日持停留簽證入國,雖於停留屆期時獲多次延長停留,其在臺仍是許可停留之身分,直至109年10月29日獲准取得外僑居留證,始獲許可在臺居留,原審據以認定武氏味之居留期間自109年10月29日起算,而非上訴人所指之109年1月12日,於法自無違誤,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上訴意旨復執陳詞再為爭議,洵無可採。  ㈢至於上訴意旨主張依健保法第9條第1款之文義解釋,無從得 知需「先」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方可申辦健保,且居留證明文件亦不限於居留證,原處分認定武氏味於109年10月29日取得外僑居留證,至6個月後即110年4月29日始可投保,顯已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原判決對此已有不適用健保法第9條規定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云云。惟查,健保法第9條序文既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該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健保,其第1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規定,自係指序文所指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合法居留且滿6個月而言,所稱居留證明文件即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證明文件(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等),並不包括上訴人所指之延長停留簽證。是原處分以武氏味於109年10月29日獲准取得外僑居留證時起算居留期間,在臺居留滿6個月即110年4月29日後,始為應參加健保之保險對象,於法並無不合,原判決予以維持,自無違誤。上訴人以上開主張,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健保法第9條規定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自非可採。㈣綜上所述,上訴人之主張均無可採,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