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AA-113-上-330-20241230-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3年度上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黃芳玫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 律師 施懿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原係被上訴人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下稱生農學院)農 業經濟學系(下稱農經系)副教授,其以專門著作申請於111學年度升等為教授(下稱系爭升等案)。經農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民國111年2月8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依行為時(即110年7月6日修正通過,下同)被上訴人生農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下稱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規定,審查上訴人最近7年內學術性著作:包括代表著作1篇、參考著作1至6及系爭著作A(即「基本工資調升對台灣勞工就業之影響」),決議累計分數為27分,已達升等教授之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25分以上之門檻,依院升等審查細則第7條規定,將送審升等資料及外審委員名單送生農學院複審。嗣生農學院教師升等遴薦委員會(下稱院遴薦委員會)111年2月14日111學年度(原判決誤載為110年學年度)第1次會議(下稱111年2月14日會議)依院升等審查細則第8條第2款規定審查,決議系爭著作A於111年1月31日申請升等送審資料截止日時,仍未取得期刊之正式接受函,不予採計,故上訴人之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未達25分以上,決議上訴人不符合升等資格,並由生農學院以111年2月15日生農秘字第33號書函(下稱111年2月15日函)通知上訴人。其後,上訴人之系爭著作A及B(即「臺灣基本工資調升對薪資不均之影響」),於111年2月21日分別取得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臺灣經濟預測與政策期刊之接受函。上訴人不服111年2月15日函,提起申覆,經院遴薦委員會111年3月15日111學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維持111年2月14日會議決議,由生農學院以111年3月15日生農秘字第065號書函通知上訴人(下稱前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於111年11月25日作成訴願決定,以前處分未經生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院教評會)審議通過,而撤銷前處分。院教評會旋於111年12月21日111學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上訴人申請升等之學術性著作分數合計為23分,不具升等教授資格,由生農學院以111年12月26日生農秘字第370號書函通知上訴人(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111年1月27日申請,作成准許上訴人111學年度升等為教授之處分。經原審判決駁回,乃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與被上訴人在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之 記載。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  ㈠上訴人原為被上訴人生農學院農經系副教授,主張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18條、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於111年1月27日向農經系提出系爭升等案,申請於111學年度升等為教授,嗣經被上訴人以原處分通知上訴人審定結果為不具申請升等資格,而予以否准,經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上訴人依法申請升等教授既未獲滿足,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具備訴訟權能。  ㈡依大學法第20條第1項、院升等審查細則第7條及第20條第2項 及行為時(即109年11月3日發布,下同)被上訴人專任教師升等作業要點(下稱校升等作業要點)第2點可知,被上訴人教師升等係由系、院、校各級教評會辦理,初審工作由系辦理,審查及格者,提院複審。又依行為時(即109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下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下稱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專門著作應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再者,依被上訴人100年1月5日校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00年1月5日函)說明五及被上訴人辦理111學年度教師升等作業相關規定(下稱111年升等作業規定)「五、送審著作」出版規定第2項,教師升等案之送審著作,應於系級教評會開會日前出版或接受出版者,始得列入採計。  ㈢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 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第2款、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111年升等作業規定及生農學院110年11月16日生農秘字第317號書函(下稱110年11月16日函)可知,申請升等教師之送審著作應限於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7年內(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以擔任被上訴人現職後之職稱所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論文。上訴人送審著作當於系教評會初審升等教師資格門檻之審查會議開會日前,已符合經期刊出版或接受出版要件,且於預計升等生效日111年8月1日往前推算5年(代表作)或7年(參考著作)內,即於104年8月1日後發表者,始得列入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若送審著作於系教評會初審升等教師資格門檻之審查會議開會時,不符合「經期刊出版或接受出版」要件者,即無從採計。  ㈣農經系於111年2月8日召開審查教師升等資格之系教評會,係 採計上訴人於三審中尚未出版或接受出版之系爭著作A,故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為27分,而認上訴人已達升等教授之門檻,並提交院遴薦委員會複審。惟系教評會初審審查上訴人提交之學術著作時,即已認定送審之參考著作7、8,均為104年8月1日前所發表,不符合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列入計分,上訴人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僅23分,未達同條第4項規定25分門檻,卻參採上訴人於開會日前,尚未出版或接受出版之系爭著作A,並同意上訴人抽換原送審之參考著作7、8,致院遴薦委員會及院教評會審查之資料,與系教評會審查之資料不同,且送生農學院審查之「教師升等學術分數預審表」及「送審著作清單」所列參考著作,並不一致,其程序有重大瑕疵。系爭著作A及B於系教評會111年2月8日開會前,尚未出版或接受出版,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自不得採計算分,則上訴人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合計應僅23分,並不符合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規定升等教授之規定。  ㈤教師升等案於升等資格審查通過後,後續尚須經外審委員及 系、院及校教評會審查,故申請升等教師之送審著作範圍及資格,自須於教師升等案審查程序開啟之時,亦即系教評會初審申請升等教師之申請資格時,即告確定。上訴人主張依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第1項及111年升等作業規定關於送審著作、期限、參考著作之規定,其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7年(即104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之學術性著作均可作為參考著作使用,且送審著作為生農學院於111年4月底送外審初審時,始應審查之事項,系爭著作A及B於111年2月21日取得期刊接受函,應列入評分範圍內云云,尚難採取。  ㈥上訴人之系爭著作A及B於系教評會111年2月8日開會前,尚未 出版或接受出版,自不得採計算分,則上訴人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並不符合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規定,原處分認上訴人學術分數合計為23分,不具申請升等教授資格,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等語,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四、本院按:  ㈠憲法第11條於講學自由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大學自治亦屬該條保障範圍,大學對研究、教學與學習之事項,包括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享有自治權(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段號12等意旨參照)。大學就所屬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亦屬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之一環,而為大學自治所保障範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第1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第2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第4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18條規定:「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二、曾任副教授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及教師法第8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依本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二、依本條例第18條第2款規定送審者: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第14條規定:「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第21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第2項)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第40條規定:「(第1項)認可學校得就下列事項,自行訂定規定,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三、第21條第1項第3款有關送審著作件數及第2項有關專門著作之出版方式。……(第2項)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另為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作業,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依行為時即102年1月1日生效之上開須知第2點規定:「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繳交之表件:(二)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規定送審者,應繳交下列文件:……2.送審著作、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一式三份,……,並擇定代表作及參考作。相關表件填寫要領:…… 13.送審代表著作:……(3)字數、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期刊卷期、出版時間等,應詳實填寫。」第3點規定:「學校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三)著作送審部分:……5.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者,送審時無需附原刊;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由上可知,大學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以提高大學教師素質,且教師送審升等資格時,應繳交專門著作,如專門著作係已發表之學術性刊物之論文,則視論文抽印本有無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而決定是否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倘論文尚未發表,而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則應附接受函之證明。此外,為促進大學自主及發展學校特色(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0條第2項修正意旨參照),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明文授權認可學校得自行訂定送審著作件數及專門著作出版方式,以及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而排除該辦法相關規定之適用,以尊重各認可學校維持其教師素質,提升教學及研究水準,係符合憲法第11條為保障大學學術自由,而尊重大學自治之具體化規定。準此,大學院校得依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之法令規範,訂定有關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要件,以維持各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使未符合一定標準之教師不予升等。  ㈡大學法第20條規定:「(第1項)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 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行為時(即109年2月27日發布)被上訴人組織規程第49條規定:「(第1項)本大學設校、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非屬學院單位)等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第2項)本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3項)本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校升等作業要點第2點亦規定:「教師申請升等,由佔缺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辦理,校内合聘教師由主聘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及所屬學院(中心)辦理。升等案應經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報教育部核定。」可知,教師升等資格及升等評量(含送審著作之學術評量)均須經系、院、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又被上訴人111年升等作業規定第5點有關「送審著作」之「期限」規定:「參考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最近7年內(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各學院(中心)、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請加以註明規定或決議。」有關「送審著作」之「出版規定」則載明:「1.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但各學院(中心)、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年度教師升等案之送審著作,應於系級教評會開會日前出版或接受出版者,始得列入處理。」足見被上訴人已就教師升等之送審著作為更嚴格之規範,且為該校各學院系所辦理教師升等作業之一致標準,系爭升等案自應循此辦理,以符該校辦理教師升等審查之公正性及公平性,故上訴人送審著作應於系教評會開會日前出版或接受出版者,始得列入審查及計分,原判決雖贅引重申上述規定之被上訴人100年1月5日函為論述,惟不影響判決結論。上訴意旨主張依被上訴人組織規程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1項、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之校、院、系(所)相關審議事項,係由各級教師組成之教評會運作,各級教評會所訂之相關審議規則具有法效性,被上訴人所訂定之111年升等作業規定,不得牴觸各級教評會所制定之規定。原判決依被上訴人100年1月5日函及111年升等作業規定,認系爭升等案之送審著作應於系教評會初審升等資格門檻之審查會議開會日前所出版或接受出版者,方得列入處理,然該函文及111年升等作業規定,並不具有法規範之效力,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之違誤云云,並非可採。  ㈢行為時(即110年3月29日發布,下同)被上訴人各學院(中 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5條規定:「(第1項)各學院(中心)教評會職掌如下:……二、教師 (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第6項)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得依規定審議變更之,……。」第6條規定:「(第1項)教師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審查細則各學院(中心)應自行研訂。(第2項)各學院(中心)教評會於審議升等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評審標準:㈠對於教學、研究、服務之評審應訂定客觀之標準。㈡送審之著作應以經嚴謹之學術審查而發表者為原則。……」生農學院乃據此訂定院升等審查細則,第3條規定:「提請升等之教師須經過審查,其項目如下:一、教學與服務。二、研究。」第7條規定:「初審工作由各系所辦理之,審查及格者,提院複審。複審工作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院長推薦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委員若干人組成遴薦委員會。院長擔任遴薦委員會召集人,按本細則辦理教師升等審查,並提出評審結果報告;第二階段由院教評會行使審核權後向校方推薦。」第8條規定:「遴薦委員會之權責如下:一、參考系所校外審查人建議名單,決定審查人人選及推薦順序,請系所協助送審。二、組成教學服務評鑑小組及學術成就審查小組,分別針對升等評分表中之教學服務、研究(含送審著作)進行綜合審查,必要時得對系所自評分數做適當之增減,並將評審結果彙整後送院教評會複審。」是以教師升等之審查,其初審雖由各系辦理,然經各系審查及格者,須提院複審,並由院教評會委員若干人組成遴薦委員會進行綜合審查,必要時得對系自評分數做適當增減後,提出評審結果報告送院教評會複審,經院教評會複審及格者,始向校方推薦升等,以維持其教師素質,足見院教評會有權對教師升等之系自評分數予以增減,並據以審查是否符合升等資格,不受系教評會初審結果之拘束。上訴意旨主張依被上訴人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5條第6項規定,系教評會之決議如與法令規定顯然不符時,始得由院教評會審議變更,顯見就涉及教學及研究自由之升等事項,係屬系教評會之大學自治範圍,院教評會不得以審查為由,任意干預,院教評會對系教評會自治範圍內決議事項,在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下,任意變更,已屬違法,原判決以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不受系教評會決議所拘束,已破壞大學自治之規範,自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違反論理法則、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云云,亦屬無據。  ㈣再則,依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0條規定:「(第1項)送審之代 表著作1篇應以發表在SCI(SSCI、A&HCI)期刊內之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如有數位作者時),並限為最近5年內(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完成並刊出者,或已被接受未出版者依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未出版代表作規定辦理。……」第21條規定:「(第1項)申請人最近7年內(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學術性著作(含已被接受者)中,其發表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學術期刊者,每篇計分方式如下表。   (第3項)前項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升教授者需達25分以 上,……。」行為時(即110年12月20日修正通過,下同)生農學院農經系(所)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送審代表著作限為最近5年內(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完成並刊印者,或已被接受未出版者依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未出版代表作規定辦理,並應為發表在SCI(SSCI、A&HCI)期刊內之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如有數位作者時),『送審代表著作』之審查,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之第3章第20條辦理。」第15點規定:「學術性著作及國際學術參與評分認定,準用『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之第3章第21及22條。」可知,系爭升等案之送審代表著作1篇限於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5年內完成並發表刊出於SCI(SSCI、A&HCI)期刊内之論文或已被接受未出版者,學術性著作則須為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7年內完成並發表刊出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學術期刊或已被接受未出版者,且依前開㈡說明,系爭升等案之送審著作應於系教評會開會日前出版或接受出版者,始得納入計分。  ㈤查上訴人原係被上訴人生農學院農經系副教授,其於申請升 等送審資料截止日即111年1月31日前,以專門著作申請於111學年度升等為教授,預計升等生效日為111年8月1日(往前推算7年為104年8月1日)。上訴人所提出之代表著作係刊出於SSCI期刊(分數為5分),參考著作1係刊出於SSCI期刊,且排名前73%(分數為4分),參考著作2係刊出於TSSCI第1級期刊(分數為4分),參考著作3係刊出於TSSCI第2級期刊(分數為3分),參考著作4係刊出於TSSCI第2級期刊(分數為3分),參考著作5係刊出於其他經專業審查之學術論文期刊(分數為2分),參考著作6係刊出於其他經專業審查之學術論文期刊(分數為2分),以上著作均係於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7年內完成並發表刊出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學術期刊,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為23分。原送審參考著作7即「Analyzing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2 Emission and EconomicEfficiency by a Relaxed Two-Stage DEA Model」(原判決誤載為「The Effect of Hight School Adolescents’Depressive Look at Gender Differences」)、參考著作8即「臺灣勞動市場變遷對家庭勞動供給之影響」(原判決誤載為「臺灣公營事業民營化對受僱員工薪資與就業之影響長期追縱資料分析」) 均係於104年8月1日前發表,故不列入計分,嗣經上訴人抽換為系爭著作A及B,惟系爭著作A及B於系教評會111年2月8日作成決議時,均尚未發表刊出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學術期刊,亦未被接受出版,而係於111年2月21日始接受出版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經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原判決據此論明系爭升等案之送審著作應於系教評會開會日前出版或接受出版,系爭著作A及B於系教評會111年2月8日開會前,尚未出版或被接受出版,不得採計算分,則上訴人學術性著作之累計分數合計僅23分,不符合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規定升等教授之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25分之門檻,而不具申請升等教授資格,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主張依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及111年升等作業規定關於送審著作、期限、參考著作之規定,其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7年(即104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之學術著作均可作為參考著作使用,系爭著作A、B分別於110年7月6日、110年10月21日已投稿,且於111年2月21日已接受刊出,應納入系爭升等案之參考著作計分,原判決未說明理由即認定系教評會初審升等資料門檻之審查會議開會日前所出版或已被接受出版者,方得列入處理,顯與上開規定相牴觸,並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有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及判決不適用法規之情形等語,即非可採。  ㈥生農學院為辦理111學年度教師升等複審事宜,業以110年11 月16日函通知各系所於辦理教師升等作業時,須依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先行詳審升等教師之代表著作規定及學術著作分數門檻,符合規定及門檻者,再送院審查,並請各系所於收件後,除審查教師著作分數外,並先預審教學與服務輔導成果、任教年資等事項為綜合評量,於111年1月31日前,將教師升等學術性著作分數系所預審表等資料送院,並將升等應繳送資料及檢核表送人事室協助形式檢核,相關文件務請使用校方最新版本,以免校方要求補正,且送人事室之代表著作及參考作,須提供論文首頁及足資證明出版時間年月之頁面,以利審查。另依111年升等作業規定第1點有關「辦理程序」係規定:「1.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收件後,先預審教學與服務輔導成果、任教年資等事項為綜合評量。2.由各學院(中心)彙整,於系或院送外審2週前,先將升等預審通過案件及資料送人事室協助形式檢核,符合規定者始得外審;未符規定者,應予補正。3.外審結果及升等資料送系級、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4.院級單位於校教評會6週前,將升等名單及資料送人事室辦理審查、陳覽。5.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人事室報教育部辦理升等後教師證書。」由上足見,各系所收受教師升等申請文件後,應先預審教學與服務輔導成果(院升等審查細則第15條至第18條規定)、任教年資(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條規定)等事項,並須審查其代表著作及學術性著作是否符合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0條、第21條有關研究成績之要件及門檻規定,包含著作是否出版、出版時間、出版期刊、累計分數等,如符合規定及分數門檻,再送院審查及人事室形式檢核通過後,始得辦理送審著作之外審,於外審審查結果及格後,再送系所據以辦理升等教師推薦初審,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易言之,於送審著作辦理外審前,系所及院均須就升等申請文件是否符合上開院升等審查細則規定進行初審,如不符上開規定,即不具申請升等資格,毋須送外審。又教師升等資格及升等評量(含送審著作之學術評量)均應經系、院、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已如前述,則111年升等作業規定有關「送審著作」之「出版規定」:「2.年度教師升等案之送審著作,應於系級教評會開會日前出版或接受出版者,始得列入處理。」係指送審著作須於系教評會開會初審升等資格前出版或接受出版,始得列入計分。抑有進者,縱依110年11月16日函及111年升等作業規定,升等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予補正,惟有關送審著作之補正,係指補正已出版之論文首頁、足資證明出版時間年月之頁面或已被接受刊出證明等文件資料,並不影響送審著作應於系教評會開會審查升等資格時已出版或已被接受出版之時點認定。況系教評會於111年2月8日係依110年11月16日函開會審查上訴人之升等資格,則原判決認系爭著作A、B須於111年2月8日前符合已出版或接受出版之要件,方可納入計分,上訴人送審學術性著作之積分未達升等門檻,並無依111年升等作業規定補正資料之適用,自無違誤。至生農學院農經系(所)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縱未明定升等資格審查應由系教評會為之,然第16點已載明,該要點未規定者,準用院升等審查細則或其他相關規定,依前開說明,尚難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上訴意旨主張生農學院農經系(所)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僅第6點屬教評會應開會決議事項,預審非須經系教評會決議,故送審著作應於系教評會開會日前出版或接受出版之開會日,應係指外審審查送回系所辦理初審推薦之系教評會開會日,且依111年升等作業規定於送外審前均得隨時補正資料,原審傳喚證人之證述,亦認此為農經系及生農學院之一貫做法,原審未調查預審事項是否須由系教評會辦理,逕認111年2月8日為系爭升等案送審論文是否經同意出版之判斷時點,原判決並認定系爭升等案無111年升等作業規定補正資料之適用,有判決不備理由、違反論理法則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云云,均非可採。  ㈦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 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