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AA-113-上-333-20241230-2
字號
上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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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蘇信豪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鄭榮豐 訴訟代理人 林佑錩 張家齊 翁學謙 被 上訴 人 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 代 表 人 朱子昌 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榮豐為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朱子昌為被上訴人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代表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均有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鄭榮豐現為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之代表人,朱子昌現為被上訴人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鄭榮豐及朱子昌應分別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麗 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