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AA-113-上-350-20250324-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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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瑞士商赫孚孟拉羅股份有限公司 (F.HOFFMANN-LA ROCHE AG) 代 表 人 Leah Cueni Julien Schirlin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美商PTC治療公司 (PTC THERAPEUTICS,INC.) 代 表 人 Paul Marti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 律師 莊郁沁 律師 朱淑尹 專利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林奕萍 輔助參加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邱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兩造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4月25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 行政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衛生福利部應輔助參加本件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瑞士商赫孚孟拉羅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PTC治療公司 (下稱赫孚孟拉羅公司等)前於民國104年5月14日以「用於治療脊髓性肌肉萎縮之化合物」向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14年5月15日在美國申請第61/993,839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編為第104115433號專利申請案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66723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8年8月1日起至124年5月13日止。赫孚孟拉羅公司等於111年3月3日依專利法第53條規定,向智慧局申請延長系爭專利權期間868日,經智慧局以112年1月7日(112)智專二㈤01145字第11220023290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核准審定書為「發明專利權期間准予延長771日,至126年6月22日止」處分(下稱原處分)。赫孚孟拉羅公司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㈠原處分駁回赫孚孟拉羅公司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㈡智慧局應核准延長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期間至128年11月7日。經原審判決: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不准赫孚孟拉羅公司等申請延長下列第2項專利權期間之部分撤銷。㈡上開撤銷部分,智慧局應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期間准予延長789日,至126年7月10日止,並駁回赫孚孟拉羅公司等其餘之訴,兩造對其不利部分均提起上訴。 三、經查,本件涉及專利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等規定 ,應如何適用之法律上爭議,故本件有命衛生福利部輔助智慧局進行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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