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AA-113-交上統-20-20250227-2
字號
交上統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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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劉德郎 送達代收人 邱有福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更名前為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戴邦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戴邦芳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戴邦芳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戴邦芳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