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AA-113-抗-180-20241128-1
字號
抗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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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3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下稱原審)民國113年3月25日113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提出書狀,雖抗告人該書狀之用語非以抗告為之,但其既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113年5月24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亦經本院於113年9月5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同年9月1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林 秀 圓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