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AA-113-抗-182-20241128-1
字號
抗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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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182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6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3年度救字第6 號裁定,對之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3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3年9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所提抗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