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AA-113-抗-200-20241121-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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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00號 抗 告 人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 黃明山 黃今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2年度訴 字第1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原審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21日送達;而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5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3年9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抗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蔡 如 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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