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訴訟代理人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AA-113-抗-205-20241219-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05號 抗 告 人 呂林麗雲 郭呂淑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 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12日送達、113年8月14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8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3年11月4日送達、113年11月5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抗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麗 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