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AA-113-抗-226-20241121-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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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26號 抗 告 人 仲崇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 原審)113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113年7月22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抗告人爰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原審繳費查詢清單可據,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梁 哲 瑋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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