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AA-113-抗-233-20250109-1
字號
抗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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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33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7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 國113年11月25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1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