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AA-113-抗-234-20250116-1
字號
抗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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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蘇彥彰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 月2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4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 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13年7月22日113年 度訴字第25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雖另具狀對命補正裁定之法官聲請迴避,惟抗告人所聲請迴避之法官,均非承辦本件抗告事件之法官,亦無行政訴訟法第19條規定具法定迴避事由之法官,自不生迴避問題,是抗告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提起抗告而未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程式欠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林 秀 圓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