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AA-113-抗-266-20241121-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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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66號 抗 告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30號裁定 (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聲請再審,經原審以113年度聲再字第6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 原行政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此規定準用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由本院所作成,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規定,自應由本院管轄。原裁定以抗告人向原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院,並無不合。抗告人以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梁 哲 瑋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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