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AA-113-抗-269-20241128-1
字號
抗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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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69號 抗 告 人 鄭啟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及第98條之4規定, 抗告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並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及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4日寄存送達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埔龍泉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