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AA-113-抗-335-20250327-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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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335號 抗 告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寄存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96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4年2月5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麗 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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