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AA-113-抗-347-20241226-2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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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347號 抗 告 人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0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75號裁定,提起 抗告,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所溢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 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3年度訴字第775 號裁定提起抗告,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及同年11月21日,向原審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原審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梁 哲 瑋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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