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AA-113-聲再-352-20241210-2
字號
聲再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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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交付法庭錄影 光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52號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 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