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AA-113-聲再-394-20241114-2
字號
聲再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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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林怡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25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25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 國112年8月16日及113年8月28日,分別向本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本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麗 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