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AA-113-聲再-426-20241030-2
字號
聲再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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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林怡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48號裁定,聲請再審 ,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48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 國113年8月20日及同年月21日,分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梁 哲 瑋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