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AA-113-聲再-430-20241230-2
字號
聲再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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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30號 再 審原 告 浮手作料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添旺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 70號判決,惟經本院109年度判字第594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嗣經原審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復經本院112年度上字第40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嗣再審原告對於原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