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AA-113-聲再-492-20241128-1
字號
聲再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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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迴避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86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 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前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50號裁 定(下稱前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經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8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林彥君等相關人員有無故意不查證、不調查或不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反要求不應正常教學,不從優敘獎反一再懲處、考核4條3、資遣、不予考核,不落實課程計畫備查,不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違背法令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不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有無故意或一再或共同不查證或不調查,不提升配課與排課能力,惡意調動或故意不落實督導與查核機制,不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或不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不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不依教師持有之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有無故意違背國小及國中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或法令,要求教師不依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等,請立刻調查林彥君、全部相關人員、具體事實、真偽、何者不實、有無故意或一再或共同違法或違背法令或職務或瀆職或不恪遵憲法或違憲或致受損害或不利益等,本件應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4、13、14款等語。 三、本院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於本院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並未表明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4、13、14款之再審事由,然綜觀其聲請意旨,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顯非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究竟如何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再審事由為具體主張,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陳 文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